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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5-04-05 07:26:56

[4]当时,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将这个概念法学的理想讥之为琢磨着把法学上升为一门法律数学的逻辑崇拜[5]. 然而,现代的法律家们发现,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例如法律数学),即使建立起一个法律概念的逻辑演绎体系也是十分困难的。

而《封建法书》成书于1150年前后,比评注法学派形成的时间更早)。参见叶士朋,见前注[51],页93、110.[87]Peter Raisch,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 vom antiken Rom bis zur Gegenzvart,C.F. Müller Verlag,1995,S.22.[88]Gerd Kleinheyer, Jan Schr?der (Fn.80),S.46.中译见克莱因海尔等,见前注[80],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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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ursius' Gloss on Digest 1.1.1:civilis sapientia vera philosophia dicitur,id est amor sapientiae.)相对而言,市民科学(civilis scientia)—词出现相对较晚。[14](瑞士)瓦尔特·吕埃格总主编:《欧洲大学史》,第1卷《中世纪大学》(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编),张斌贤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354。这样,中世纪各城邦制定的法则(statuta,一种城邦立法)相对于罗马法而言则属于特别法,具有优先于罗马法适用的效力。《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页711—712.有关彼特拉克的诗歌与温情的新体诗派的关系,参见陈小川、郭振铎、吕殿楼、吴泽义:《文艺复兴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83。[6]有关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中的逻辑学的理解,See Andrea Errera,Supra note 5,at 101,104,107,117.[7]Gnostic来自于希腊文γνωσζ(gnsis,诺斯),即真知。

希腊的数学、天文学和医学著作,亚里士多德以及他的一些希腊注释家的著作……最著名的阿拉伯和犹太哲学家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注释家,根据从阿拉伯文翻译过来的拉丁文译本,逐渐为人所认识。阿尔伯特·奥多弗雷德在1265年德纳里斯的奥多弗雷德去世后接任波伦亚教授。恩格斯说,人的思维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辩证统一,思维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

如果以往已经实行了这种决定,那么我们现在所享有的幸福,也必然早就已经被剥夺了〔7〕。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进入 姚建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哲学 理性批判 法理念 。法哲学的自我批判是法哲学的基本特性和内在本质,它构成法哲学质的规定性,成为法哲学的主旋律。

批判地研究这些东西的意义和涵义,这便是哲学。〔8〕 法哲学批判既然首先是一种针对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而着眼于法律与人们的法律生活未来的实践批判,那它便不是,也不应当是对法律及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的简单否定与单纯责难,也不是,或者不应当是浅薄地吹毛求疵,而是一种认真而严肃的反思、辨析、鉴别与选择的复杂活动和过程,它应当有自己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有自己的正当合理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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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第1~2页。也就是说,以多样性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和法哲学家在具体的法哲学实践批判过程中,为我们描绘了丰富多彩的、立体的法律及人们的法律生活的现实画面,也为我们建构起了各不相同的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的理想模式。因为,这些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我真不知道这种看法有什么理由。

法理念之所以在形式上具有恒定性与唯一性,是因为它作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类所有活动的最终根据、理由、标准和尺度在法的领域的现实化与具体化,它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和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的精神上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只有法理念才逻辑地展开了法的存在及其运动历程,只有法理念才合理地解释了法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即,只有法理念才完满地回答了法为什么存在、法怎么样存在以及法应该怎样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所有的法的现实和理想,法的实然和应然以及法的必然,法的事实与价值,法的方法和目的等等得到统一的合理解释。因此,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的探究,乃是对法的终极意义的探究,是对法的价值的寻求,其真正意义是求得法之至善。也正是在这种肯定与否定、认同与怀疑、反思与批判当中,法哲学自身才保持着健康的活力与积极的进取精神。如果说法哲学的实践批判促进了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即整个法律秩序或法律现实)的完善和进步,那么,对法哲学理论的批判则直接导致了法哲学理论本身的繁荣与发展。

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3〕〔4〕〔6〕〔德〕马克斯·霍克海默:《批判理论》, 重庆出版社(1989),第3~4、72、25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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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念之所以在内容上具有历史的相对性与发展可能性,是因为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时代的进步,引起了时代精神的更新,在历史、现实与未来之间,人类自身对于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环境以及对自身的认识都进一步深化了,于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法哲学家们由于其社会历史与文化知识素养、社会阅历与经验、哲学倾向、审美情趣、认知结构、参照系统、概念框架、解释原则、价值观念和研究方法等等各不相同,他们对于法理念的概括和归纳、认识和理解、提炼和表达,又是各具特色、多种多样的。人是理性的动物,他生活于现实和未来之中,对现实的认识、理解和创造本身就预示着朝向理想和未来。

因此,法理念在形式上是恒定的、唯一的,而其包含的实质内容却又是具有历史的相对合理性与无限发展丰富的可能性的。法哲学对其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的批判具有历史的循环性和历史的展开性,只要有法哲学存在它便不会完结这些学者分别是: 1.鲁道夫·阿格里科拉(Rudolf Agricola,也写作Rudolphus Agricola, 1443/1444~1485),荷兰人文主义哲学家、画家、音乐家和医生,[122]以应用柔和的拉丁文(supple latin)和阿尔卑斯山北地区最早通晓希腊文之学而闻名,被誉为欧洲北部人文主义之父(the father ofnorthern European humanism),伊拉斯谟称赞其系第一个从意大利引进优良文学气息的人。[149]16世纪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医学家们内部[他们分为两派:一派系纯粹的经验论者(die reine Empiriker),另一派系纯粹的教义论者(die reine Dogmatiker)。上述倾向也体现在法学领域,产生一种法律民族主义(juridical nationalism/legal national-ism),[108]这种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转向(methodological turn) ,即从单纯地关注和研究罗马法和共同法转向有意识地观察、整理和编纂本国法或国内法(national law)。[186]无疑,阿尔特胡修斯的新法律蓝图(die neue Rechtsplan)形成一系列新的答案,这些答案部分地克服了优士丁尼原始文献(尤其是《学说汇纂》)中的决疑术色彩,而且也可以用来解决民法中的一些具体难题(比如,售出商品的瑕疵责任等)。

[33]不过,他与托雷利一样也发现,即使佛罗伦萨手抄本,亦并非是完全无缺的,其中包含许多编订者们(特里波尼安等人)的篡改和添加(镶嵌),这些添加的内容曲解、割裂了罗马古典时期法学家的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必须对该手稿本身做文本校订(评判)处理,以恢复罗马法学经典作品的历史原貌。前注[47],Jan Schroder书,第26页。

正如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Ehrlich, 1862~1922)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无论法国人文主义学派,还是后来的荷兰优雅学派,他们只是想讲授历史上的法,并且让司法尽可能妥善地对此加以应对。[172] 在人文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法学的体系化之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大学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大约在意大利人文主义盛期过后将近一个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才姗姗来迟,加人到人文主义思潮之中。《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8),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403页。

在批判中世纪法学(尤其是评注法学)的教育方式(意大利方式)和法的认知过程中,人文主义法学派逐渐形成了以柏拉图的理念唯心论为出发点的新教育观和新的教育方式[即高卢(法国)方式],认为:法学教育、学习的目标在于引导学生重新发现永恒、真实存在的理念—法理念,唤醒学生们与生俱来的有关法的理念及其详细的规定,引导学生由偶然、特别的事件走向理念、一般的事物,[158]力图培养学生具有综合的、系统化的精神。[68]参见前注[40],[比]希尔德·德·里德一西蒙斯主编书,第633页。[93]参见Johann August Bach, Historia iurisprudentiae romanae: quatuor libri comprehensa, Editio quinta,Leipzig, 1762.。[137]16~18世纪反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浪潮主要是针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对真正的亚里士多德思想和理论本身并没有很大的触动。

在意大利,16~18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仍然沿袭巴尔多鲁派的路线和方法,但这种方法已经丧失了其在科学上的严谨性,其企图心仅在于训练法律实务人(前注[23],Mauro Cappelletti, John Henry Merryman, Joseph M. Perillo书,第38页)。[46]See Manlio Bellomo, Common Legal Past of Europe:1000~1800,translated by Lydia G. Cochran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Washington, D. C.,1995,pp. 211,220~221. [47]《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是指德国在1495年继受罗马法之后出现的旨在推进罗马法(尤其是《学说汇纂》)在德国法院适用的运动。

Alfred Sollner, Die Literatur zum Gemeinen und Partikularen Becht in Deutschland,O sterreich, Den Niederlanden und Der Schweiz, Helmut Coing(Hsg.),Handbook der Quellen und Literatur der Neueren Europaischen Privaterechtsgeschichte,Zweiter Band(1500~1800),C. H. Beck' 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unchen, 1977,SS.501~515. [48]高卢方式(mos gallicus)的全称是高卢(法国)讲授法律的方式(mos gallicus iura docendi) ,与此相对称的是评注法学派的意大利方式(mos italicus),后者指意大利讲授法律的方式(mos italicus iura docendi)。[166]前注[17] , Peter Stein书,第79、 80页。

[145]1545年,处在中世纪法学与近代法学的转折点上的德国人文主义法学家约翰·奥尔登多普(Johann Oldendorp,约1488~1567)出版《法律论题学》一书,试图将法律论题学融入衡平理论(Theorie der Aequitas)之中,提出了自己的新的衡平学说[比如,凡公平(衡平的)也是法律的,而不是相反]。总体看来,16世纪鲁汶大学以加布里埃尔·姆代尤斯为核心所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尽管也有一定名气,但无论在当时的势力上、还是在后来的影响力上都难以与(尤其是雅克·居亚斯任教期间的)法国布尔日人文主义法学派相提并论。

[20]1489年,波利齐亚诺在撰写的《杂集》(Miscellaneorum centuriaprima)一书中对古典著作做了100条诠注,[21]其中,他注意到《学说汇纂》之波伦亚手抄本或流行本存在某些讹误,而相信佛罗伦萨手抄本是优士丁尼皇帝于《学说汇纂》颁布不久(即6世纪50年代)送给罗马教皇维吉里[Pope Vigilius, 500前至555 (537~555年在位)]的。17世纪的哲学家们把开题术(ars inveniendi)看作是有关探求的规则技艺,它与判断术(ars judicandi)相区别,后者是用来检验命题真理的技艺,其涉及三段论的方法(对此,同上,第487~488页)。[161]参见前注[13],Ernst Andersen书,第112~114页。但他没有明确提及是否直接借阅过《学说汇纂》之佛罗伦萨手抄本,但根据序言行文以及他们当时的身份与角色看,他们应当是直接勘校过该手抄本的,因而最终于安格罗·波利齐亚诺去世近60年之际,即1553年,出版了《学说汇纂》的非注释本[拉丁文名称为Digestorum seu Pandectarum libriquinquaginta ex Florentmis Pandectis repraesentati,此本被简称为托雷利版(Editio TaurellianaDigestiorum)],[30]佛罗伦萨手抄本从此才成为可供人们解读和研究的对象,勒里奥·托雷利本人也因此而成为意大利托斯卡纳地区人文主义学术圈子里的重要人物。

恰恰相反,与文艺复兴运动在时间上并行成长与发展的评注法学派的法学(评注法学)不得不再一次转向古老的经院哲学,仍然倔强地固守着几个世纪之前的传统以及那个时代的逻辑与文法,其本质上仍属于中世纪经院主义法学,乃经院哲学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典范。故此,在他看来,尽管债务不是我们的,但因为债务涉及我们的名誉或我们的住宅等等,就此而言,它们仍然可以看作是属于我们的权利。

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呼吁将教学内容的次序进行调整,正好与中世纪的意图相反,这主要取决于他们重新发现并且重视《法学阶梯》的价值,而之前的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对《国法大全》的这一部分则没有给予很大的关注(同上,Peter Stein书,第80页)。不过,他最终于1516年在费拉拉大学获得两法(罗马法及教会法)博士],故此深谙意大利评注法学之道。

该书于1547年作为《辩证法原理》(Institutions Dialecticae)再版]中创建一种柏拉图二分法式(die platonische Dichotomie)的独特方法—争论术(ars disserendi)。[110]参见前注[66],[葡]叶士朋书,第132~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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